1.明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。始于正德十五年(公元1520年),行于福建。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,分为正﹑杂两纲(部分),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,全部缴于官府。后为"一条鞭"法所代替。
1.明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。始于正德十五年(公元1520年),行于福建。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,分为正﹑杂两纲(部分),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,全部缴于官府。后为"一条鞭"法所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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